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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室 別 | 開 放 時 間 | 備 註 |
| 兒 童 室 | 週二 14:00~17:00 週三~日 09:00~12:00及14:00~17:00 |
一樓服務檯設置還書箱 |
| 視 聽 區 | 週二 14:00~17:00 週三~日 09:00~12:00及14:00~17: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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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期 刊 區 報 紙 閱 覽 區 參 考 區 |
週二 13:30~20:30 週三~六 08:00~20:30 週日 08:00~17:00 |
中午不休館 |
| 閱 讀 書 庫 南 瀛 館 兒童外語讀本區 |
週二 |
一樓服務檯設置還書箱 |
| 普 通 閱 覽 室 | 週二~週六 08:00~20:30 週日 08:00~17:00 |
休 館 日 |
每週一全天、週二上午、國定假日隔天及民俗節日休館。週六、週日照常開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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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、本規定依圖書館法第8條之規定訂定之。 | |||
| 二、各館開放時間 | |||
| 「臺南縣公共圖書館開放時間一覽表」。 | |||
| 三、閱覽證申請 | |||
| (一) | 1. | 凡居住臺澎金馬地區之民眾請持身分證正本或駕照正本申請。尚未申請身分證者請帶戶口名簿正本。 | |
| 2. | 外籍人士、外僑、大陸地區人民,應持臺灣身分證正本,未有身分證者持居留證或護照正本申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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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3. | 本縣之機關、學校及登記有案且員工人數達50人(含)以上之企業、廠商可申請團體閱覽證。 | ||
| (二) | 申請閱覽證應親自辦理。委託他人申請時,應出具委託書並檢具申請人暨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;惟能證明為直系親屬或配偶者,得免出具委託書。未滿12歲者則由其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檢具雙方證件代辦。 | ||
| (三) | 閱覽證遺失時,請即向原辦證圖書館辦理掛失登記。若因未掛失或轉借而發生冒用情事,得取消其借閱權利,所發生損害由原持有人負責。 | ||
| (四) | 閱覽證如有遺失或破損時,可依上述規定手續申請補換發。補換發閱覽證時,如有停權事項,應俟該停權事項消失始得辦理。補發須持身分證明文件至任一參與連線館申請繳付工本費新台幣50元整補發新證。換發須繳回原證,不另收費。 | ||
| (五) | 閱覽證適用於臺南縣政府文化處圖書館及全縣31鄉鎮市立圖書館。惟閱覽證每年須憑身分證明文件複核一次基本資料,方能繼續使用。 | ||
| 四、資料借閱 | |||
| (一) | 借閱人限持本人閱覽證,方可外借圖書資料;直系親屬或配偶得提供相關證明或文件影本辦理代借。借閱之圖書資料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使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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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二) | 借閱冊數、期限: | ||
| 1. | 冊數:所有連線館可借閱圖書資料總合15冊(含圖書10冊、過期期刊3冊、視聽資料2件)。 | ||
| 2. | 期限:圖書每冊以30天為限,過期期刊及視聽資料每件(冊)以14天為限,均不得續借。 | ||
| 3. | 團體閱覽證全縣最多可借100冊,借期60天,不得續借。 | ||
| (三) | 借閱人須遵守新聞局「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」之相關規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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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四) | 借閱人應自行檢查借閱資料有無撕毀、缺頁、圈點、評註或污損等,如有上述情形時,應於借閱時當場聲明。 | ||
| (五) | 預約服務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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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. | 凡持有連線館之閱覽證,可以利用預約系統預約連線館所屬任一圖書館之外借中圖書資料。 | ||
| 2. | 每張閱覽證可預約圖書資料之冊數以5冊(件)為限。借閱人申請預約借書,經通知後7日內未辦理借書手續,累積2次以上,得停止預約權利半年。 | ||
| (六) | 所借圖書資料應歸還圖書資料原所屬之圖書館。 | ||
| (七) | 下列資料限館內閱覽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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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. | 報紙、當期期刊及參考工具書。 | ||
| 2. | 其他限館內閱覽或標明不外借之資料。 | ||
| (八) | 借出圖書資料若各館急需收回時,應於接到通知一週內立即歸還。 | ||
| (九) | 停權及賠償責任: | ||
| 1. | 若借閱人逾期,該閱覽證依逾期天數累計計算停借天數,逾期1天停借3天,逾期2天停借6天,以此類推。 | ||
| 2. | 借閱資料時應善盡保管責任,如有遺失、毀損、圈點、評註或缺頁等情事,應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圖書或視聽資料,期刊、報紙以相同名稱、刊期及日期者為限,並向原借閱圖書館辦理賠償。 | ||
| 3. | 如無法購得時,依下列標準計價賠償: | ||
(1)以新臺幣定價者,依該定價二倍計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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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4. | 借閱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,前款規定,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,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,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 | ||
| 5. | 未按規定將圖書資料攜出館外者,將依法辦理或通知借閱人所屬學校或其家人。 | ||
| 五、電腦資料查詢使用 | |||
| (一) | 憑閱覽證至服務檯換取上網使用卡,及電腦登錄。 | ||
| (二) | 每人每日限使用2次,每次30分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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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三) | 嚴禁上網交友聊天、使用聊天軟體、玩遊戲、連結色情網站及進行違法交易等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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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六、資料複印 | |||
| (一) | 複印限圖書館資料為優先,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,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。 | ||
| (二) | 不得將資料摺疊複印。 | ||
| 七、自修室( 區 ) 使用 | |||
| (一) | 自修室(區)自由入座,不得預占座位;各館得視情況於開館前發號碼牌,使用須排隊領取號碼牌始得使用自修室。 | ||
| (二) | 離座逾一小時未歸者,各館得取消使用該座位之權利。 | ||
| 八、閱覽注意事項 | |||
| (一) | 進入館內須衣履整潔,保持安靜,維護環境清潔,不可有嬉戲追逐、隨地吐痰、吸菸、飲食或其他影響閱讀之行為;並將行動電話、呼叫器等電訊設備關閉或改為靜音。 | ||
| (二) | 六歲以下兒童進館閱覽,請成年人陪同照顧。 | ||
| (三) | 團體參觀者,請事先來函或電話預約;未經申請之機關或團體,如於館內進行非圖書館閱讀活動者,得予以制止。 | ||
| (四) | 館內各項設備,應妥善使用,如有毀損須負賠償責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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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五) | 閱覽期刊、報紙或觀賞視聽資料,請一次取一件;閱畢應歸還至指定位置或放回原位。 | ||
| (六) | 除自修室(區)外,各閱覽室(區)內不得占用座位閱讀非館內之圖書資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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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七) | 使用個人筆記型電腦以不影響他人閱讀為原則。 | ||
| (八) | 寵物及危險物品不得帶入館內,並不得張貼廣告、散發傳單或推銷商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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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九) | 貴重物品或私有書籍、書包及手提袋,應自行保管,如有遺失,本館不負賠償之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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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十) | 遇緊急事件時,依館員之指示避難或疏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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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十一) | 違反本規定時,經館員規勸不聽者,得視情節輕重,請其離館或暫停其閱覽權利;情節重大者,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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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九、本規定經簽奉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 |||
本規定於97年4月15日施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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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南縣公共圖書館館際借閱服務要點 一、目的: 附件下載:臺南縣公共圖書館館際借閱申請單 本規定於97年4月15日施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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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開館時間,隨到隨辦,立即取件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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